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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监管规则的通知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监管规则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体育局、定州市文广旅局、辛集市文广新局,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证照分离”全覆盖进度,根据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对《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审议稿)》的要求,在全省体育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其中涉及体育部门的项目为: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

为做好试体育系统“证照分离”全覆盖工作,保证改革事项按照改革方式要求稳妥实施,省体育局制定了《关于在全省体育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监管规则》《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监管规则》《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监管规则》《河北省体育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附件1-5),现予以印发。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加大业务指导力度,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改革配套规定,及时收集整理“证照分离”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并将工作总结及时报省体育局。

附件1:《关于在全省体育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2:《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监管规则》附件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监管规则》

附件4:《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监管规则》

附件5:《河北省体育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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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1日

附件1

关于在全省体育系统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对《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审议稿)》的要求,确保全体育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顺利进行,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压实监管责任,切实保障改革落地生效,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责任,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在全省范围内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等3项事项,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推进改革。

 三、具体措施

(一)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适用范围: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的使用单位,含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3、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一款;《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4、优化审批举措: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到15个工作日。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审批。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适用范围: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3、设立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4、具体改革举措: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到15个工作日。

(三)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使用范围: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4、具体改革措施: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挤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到15个工作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体育部门要高度重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聚焦企业关切,尤其是对下级体育部门作为审批主体的有关改革事项,要加强沟通指导,并组织做好信息报送,确保改革举措落实落地见成效。

  (二)狠抓工作落实。要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加强联合监管。要组织开展培训,加强业务研讨,分享经验做法,推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

(三)强化评估总结。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适时评估“证照分离”改革情况,研究完善工作举措。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发挥典型示范效应,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

附件2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监管规则

一、监管检查内容

(一)运动枪支弹药的配置与购置是否符合规定;

(二)运动枪支弹药日常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运动枪支弹药的运输是否符合规定;

(四)运动枪支弹药的出入境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监管检查方式

(一)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将复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二)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名单和情况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不定期对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五)每年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日常检查。

三、监管检查处理结果

(一)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将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三)未尽事宜,遵照《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执行。

附件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监管规则


一、监管事项

(一) 从业人员资格的检查

(二)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的检查

(三) 卫生、环境管理的检查

(四) 安全保障措施的检查

(五) 经营单位安全自查记录的检查

(六) 县、区体育局安全检查台账的检查

二、监管内容和方法

(一)从业人员资格的检查。

1.游泳项目:检查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是否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游泳救生员是否进行年度审核。水质管理员是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2.攀岩项目:检查攀岩技术指导人员是否持有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3.滑雪项目:检查滑雪技术指导人员是否持有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索道管理和作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国家相关执业资格证明上岗。

4.潜水项目:检查潜水技术指导人员是否持有相关国家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潜水技术指导人员是否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明上岗。

(二)场地、设施设备条件的检查

1.游泳项目

检查游泳场地、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以下的条件:

(1)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2)游泳池应无视线盲区。

(3)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1.2m,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大于0.8m。

(4)游泳池池面应设有醒目的水深标识、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深浅水区隔离带。

(5)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0m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m。

(6)水面面积在500m2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扶梯,水面面积在500m2及以上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7)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5。

(8)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9)游泳池应配置水循环、净化、消毒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应符合CJJ122的要求。

(10)游泳池的水温应不低于26℃,其他水质项目应符合GB9667的要求。

(11)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应不低于200lx。开放夜场应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12)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地,消毒池长度应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有效水深应不小于0.15m。消毒池水的游离性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mg/L-10mg/L。

(13)儿童游泳池不应配置戏水设备。

(14)应有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有明显标志。

(15)应设置广播设施和公共电话。

(16)各类公共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17)应分设与游泳池容量相符的男、女更衣室、卫生间、淋浴间,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淋浴室淋浴喷头数量及卫生间厕位数量应与游泳人员数量相适应。

2.攀岩项目

检查攀岩场地、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以下的条件:

(1)人工攀岩场所

①人工岩壁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要求。

②每条攀登线路的宽度应不小于1.8m。

③每个顶端保护系统承载力应不小于8kN。

④每个保护挂片应与结构直接链接,且承载力不小于8kN。

⑤岩板耐受静载荷应不小于4kN。

⑥岩板的耐受动载荷应不小于6kN。

⑦支点孔抗拉力应不小于3kN。

⑧用于攀石活动的人工岩壁有效垂直高度应不超过5m。

(2)自然攀岩场所

①每个固定的顶端保护系统承载力应不小于8kN。

②每个固定的保护挂片承载力应不下于8kN。

(3)安全装备

①攀岩的保护绳应使用登山动力绳。登上动力绳应符合GB/T23268.1的要求。

②安全带、头盔、铁索、静力绳、扁带、挂片、膨胀钉、快挂、上升器、下降器、制动保护器等装备应为攀登专用产品、取得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定期检验。

③用于攀石活动的保护垫应表面平整,无明显缝隙,保护垫水平方向密度均匀,厚度不小于0.4m,保护垫覆盖范围的外侧juice岩壁纵向投影外沿不小于2.5m。

(4)辅助设备

①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②应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

③攀岩场所应有通讯设备,并保证联络畅通。

④室内攀岩场所应设置广播设施、卫生间、器材存放仓库。

3.滑雪项目

检查滑雪场地、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以下的条件:

(1)滑雪道

①室外滑雪道总面积应不小于6000m2。室内滑雪道总面积应不小于3000m2.

②雪层压实之后的厚度应不小于750px,雪面上不得有裸露的土石等杂物,雪层表面不得形成冰状。

③每条滑雪道终点停止区地势平缓。室外滑雪道终点停止区面积应不小于1000m2,室内滑雪场终点停止区面积应不小于500m2.终点停止区末端应加装安全防护设施。

(2)设施、设备和器材

①索道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

②在滑雪道的危险地段设有安全网、保护垫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立警示标识。

③配备滑雪道平整专用机械设备。

④设有急救室,配备专用急救器材。

⑤配备滑雪器材维护、维修的专用设备。

⑥滑雪场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辅助设施

①应有衣物存储柜。

②有男、女卫生间。

③有广播、通讯设备。

④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4.潜水项目

检查潜水场地、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以下的条件:

(1)人工潜水场所

①潜水用池符合下列规定:潜水用池四周地面的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5;浅水区水深不得高于1.5m,深水区水深不得低于1.8m;池水面积应不小于100m;应设定安全的出、入水口和扶梯;更衣室与潜水用池之间应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②清洁池壁与水质的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等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③潜水用池水面水平照度应不低于200lx。

④应有装备设置和准备活动区域。

(2)天然潜水场所

①应有清晰、醒目的浅水区域警示标识。

②应有能够监视整个潜水区域的指挥(了望)点或船只。

③应设置入水绳和水面浮具(包括合格的浮标、救生圈、潜水旗等)。

(3)潜水装备

①潜水装备应齐全,状态良好并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②进口潜水装备应有中文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应标明技术指标及检测方法和维修保养要求。

③气瓶每两年应经过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④应配备压缩空气系统,提供的呼吸气体应符合GB18435的要求。

(4)辅助设施

①应有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②应有男、女淋浴室,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③应有男、女卫生间。

④应有广播、通信设备。

⑤有通风、干燥的潜水装备存放室。

⑥室内潜水场所所有紧急疏散通道。

⑦室内潜水场所应有通风设施。

⑧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三)卫生、环境管理的检查

1.游泳

检查游泳场所是否符合以下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1)游泳场所应提供当天天气、气候、环境情况报告。

(2)室内游泳场所应有通风设施,室内空气及环境卫生应符合GB9667的要求。

(3)在泳池开放时间内,应进行水质监测并记录。

(4)应对游泳池及周围设施、环境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5)游泳池注水、排水、清污期间应停止营业。

2.攀岩

检查攀岩场所是否符合以下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1)室内攀岩场所应有通风设施。

(2)开放期间环境照度应不小于100lx。

3.滑雪

检查滑雪场所是否符合以下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1)室外滑雪场应提供当日天气预报。

(2)公共卫生区域应保持清洁。

(3)提供夜场滑雪服务的滑雪道灯光的水平照度应不低于200lx。

4.潜水

检查潜水场所是否符合以下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1)人工潜水场所应提供室温、水温情况公示。

天然潜水场所应提供当日水温、天气、潮汐变化情况公示。

(2)潜水场所水质卫生应符合GB9667、GB3097的要求。

(3)潜水场所的卫生条件应符合GB9667的要求。

(四)安全保障的检查

1.游泳

检查游泳场所是否符合以下安全保障要求:

(1)设施设备

①应配置有救生观察台。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m2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m2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m2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应不小于1.5m。

②应配备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取用方便。

(2)游泳救生员

水面面积在250m2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m2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m2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3)安全管理

①应建立健全安全救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卫生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各类安全制度应悬挂在明显位置。

②应设置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和“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要求及警示。

③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应不小于2.5m2.

④对有害、危险品的保存、管理应符合国家或属地有关安全条例的规定。

⑤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⑥应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⑦开展游泳培训项目,教练应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国家职业资格。

2.攀岩

检查攀岩场所是否符合以下安全保障要求:

(1)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与救护制度,设备设施维护制度,以及卫生环境管理等制度。

(2)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应在醒目位置设有“攀岩活动人员须知”,对设计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4)攀岩场所应有不少于1名攀岩技术指导人员,人工攀岩场所 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攀岩技术指导人员名录及照片。

(5)攀岩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应佩戴明显标识。

(6)室内攀岩场所的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应有标识并保持畅通。

3.滑雪

检查滑雪场所是否符合以下安全保障要求:

(1)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与救护制度,以及设备设施维护制度,卫生环境管理等制度。

(2)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应在公共活动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设有“滑雪人员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和各种滑雪道、提升设备分布图示。对设计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4)公共区域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5)滑雪场所应配有救护人员。

(6)专用急救设备应放在滑雪区域内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7)滑雪场所应有不少于5名的滑雪技术指导人员,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滑雪技术指导人员名录及照片。

(8)滑雪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应佩戴明显标识。

(9)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应有标识并保持通畅。

4.潜水

检查潜水场所是否符合以下安全保障要求:

(1)应建立健全安全救护、安全保障、卫生检查、设备维修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2)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应在醒目位置设有“潜水人员行为须知”,对设计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4)天然潜水场所应有救生用的船只。

(5)潜水场所潜水区域活动面积人均应不小于4m2。

(6)潜水场所应有救生、紧急供氧装置、急救用品等器械,并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7)潜水人员下水前应经过潜水技术指导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8)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名录及照片。潜水人员在潜水技术指导人员的带领下进行体验潜水,在每次潜水之前,评估潜水环境和潜水人员的能力,以确保安全。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潜水人员的比例不小于1:4。

(9)潜水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应佩戴明显标识。

(10)人工潜水场所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应有标识并保持畅通。

(五)高危项目经营场所自查记录的检查

查看高危项目经营场所自查记录,是否存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问题自查,以及存在发现问题并未及时改进的现象。

(六)县、区体育局检查台账的检查

查看县、区体育局检查台账的记录,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督促整改的现象。

三、监管依据及法律责任

(一)《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分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夏季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检查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九条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范、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方式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

为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人身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

1.游泳

2.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

3.潜水

4.攀岩

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四)《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01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1.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对单位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3.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4: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

审批事项监管规则


一、监管检查对象

健身气功站点组织者、负责人。

二、监管检查内容

检查法定健身气功设立站点审批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行为是否规范,并对其每年的健身气功站点年检工作等进行检查。

(一)是否严格执行《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工作职责是否明确,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是否到位。

(二)是否按照规定对健身气功设立站点进行审批。

(三)是否严格执行健身气功站点年检工作。

(四)是否有力推进健身气功功法(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推广普及力度,开展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站点负责人的培训。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年一次,设立站点审批机构自查和所在地体育部门抽查相结合,抽查每次不少于2个点。

(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多、履行职责不力,群众意见大的机构。

四、监管检查措施

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督促站点进行认真整改,没有整改措施并超过整改期限的站点要进行注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要求等,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各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规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台账资料、实地踏看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县体育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处理。各地体育部门对辖区内的健身气功站点进行整改。

六、监管检查处理结果

(一)违反《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5

河北省体育系统“证照分离”改革

全覆盖事项清单(2020年版)

(共3项)

序号

主管部门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体育总局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关于同意XX设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省体育局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推进联合执法。3.加强信用监管,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2

体育总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全民健身条例》

县级以上体育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推进联合执法。3.加强信用监管,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3

体育总局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县级体育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推进联合执法。3.加强信用监管,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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